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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選登: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保證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規范運行

編輯:admin     來源:榆林市政協提案委    點擊數:809次     時間:2014年07月07日

提案者 張宇等三人

市政府:

    保障性住房建設是一項投資大、規模大、涉及范圍廣的一項民生工程。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我市著力進行保障性住房建設,全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較大改善。截至2012年底,全市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計保障家庭總人數148821人,占城鎮總人口的9.03%。累計保障家庭50437戶。但保障性住房在管理制度機制、住房建設、資金籌集、住房分配、后續管理等環節程度不等也出現一些問題。為此,構建一個完善、高效、規范、合理、公平,適合我市市情且體現社會公平、公正要求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機制,非常重要。

    目前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保障性住房建設總體上速度緩慢,大部分縣區不能按期完成建設和住房分配居住任務。

    2.保障性住房任務規模大,投資大,除部分由省保障公司給予貸款解決外,其余建設資金很難籌集到位,建設資金缺口較大,尤其是南六縣,每年微小的財力很難保證計劃內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也就是說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規模與各縣財力及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

    3.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管理不到位。部分縣區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等“四證”即開工建設違規建設保障性住房;部分縣區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保障性住房;部分縣區超標準建設保障性住房。

    4.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規范。一是住房保障業務基礎工作薄弱。部分區縣尚未建立住房保障與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管、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的數據信息共享機制;部分區縣尚未使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部分縣區保障對象或保障性住房信息檔案不完整,缺乏動態更新。二是不符合條件的家庭獲得住房保障。其中部分縣區保障對象雖然家庭收入、住房等條件超標,不符合保障條件但仍獲得審批通過,違規享受住房保障待遇;部分縣區個別保障戶違規重復享受住房保障待遇。三是部分縣區違規處置保障性住房。部分縣區保障性住房被保障對象轉借、出租,出售違規獲利和以售代租廉租住房。四是保障性住房閑置數量和規模大,分配少比率小。部分縣區因配套市政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不完善,生活不便而形成保障性住房閑置;部分縣區是因保障對象標準不明確,建成后遲遲不能分配到位;部分縣區因建設規模大,對象少,閑置率高;部分縣區因保障性住房價格不合理,保障對象申請的積極性不高,形成閑置。根據審計掌握的情況看,個別縣閑置率達70%。五是退出機制不完善。

    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機制的建議:

    1.明確保障性住房管理主體,落實管理職能,建立問責機制。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規劃、建設、招投標、價格認證、分配、退出等多個管理環節,市、縣區政府應成立專門管理機構,統籌協調規劃、財政、建設、房管、審計、物價、民政、等多個部門,落實相關部門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職能,明確職責,合理分工,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實行問責制。

    2.強化部門管理職責,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項目法人招標和代建制制度機制。項目法人招標和代建模式是解決政府融資困難的一種辦法,但政府必須在項目建設中明確城建、規劃、土地、財政、物價等部門在項目管理中的職責以做到在法人招標、項目質量、合同要約履行、工程施工招標、工程費用支付等成本控制、工程造價管理、價格確定等各個環節的全程監控,以實現保障性住房成本真實、價格合理可靠的目的。

    3.實行經濟適用房工程建設決算審計制度。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條件和基礎上確定。但根據實際情況,開發商在申報經濟適用房工程造價和費用中存在一定的不可靠性,從而形成經濟適用房價格總體偏高的狀況,為此建議,實行經濟適用房工程造價審計制度,進一步提高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4.區別縣區財力狀況,建立穩定的多元化融資籌措機制。一是加大本級財政預算市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對財力相對穩定的北六縣,財政每年應按可用財力的一定比例或土地出讓金比例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以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對財政比較困難的南六縣應實行市內保障性住房轉移支付制度,保證南面縣區穩步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進度。二是南面縣區在廉租房建設中償試實行“半售半租”的模式,“半售半租”就是在廉租房建設中政府根據財力狀況給予一定的補助,建設資金缺口,向符合條件的廉租戶籌資,然后在規定的年限后,給住戶辦理部分房屋產權的模式。這種模式雖然與國家政策要求有所不符,但能緩解困難縣財政壓力,解決后續住房管理矛盾,同時能調動廉租戶踴躍籌資的積極性,實現政府和住戶雙贏的目的。三是建立政府、住戶兩元投資機制進行經濟適用房建設。審計結果表明,項目法人招標和代建制模式建設經濟適用房,政府給予的劃撥土地、減免稅費等經濟利益,沒有真正轉移到住戶身上。個別開發商在建設初期投資少量的建設資金,然后在項目起動后積極向住戶收取房款,把融資壓力轉移到住戶身上,同時享受商用住房處置的經濟收益。政府同樣可以使用這種方法,前置審批經濟適用房享有住戶,然后按建設項目建設進度向住戶收取一定比例的購房資金,在項目建成后,通過處置商用住房獲取的經濟收入,彌補經濟適用建設成本和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把政府的優惠政策和經濟利益真正轉移到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中。

  5.規范保障性住房工作程序,建立嚴格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查、退出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當享受保障的低收入家庭脫貧后,應及時退出,讓保障性住房不斷“回流”到政府手中,以建立正常、合理的流動機制。

  6.建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擔保機制和個人信用檔案。嘗試建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擔保機制,每個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需要有指定的擔保人,尤其擔保該家庭收入的真實性,一旦政府查出“搭便車”現象,即可處罰該申請家庭及其擔保人。申請家庭的個人信用檔案從申請之日起開始建立,入住時正式建立,到社會保障性住房退租時結束。

    7.進一步規范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擴大廉租住房補貼范圍,盡可能由原來的低收入保障對象擴大到低收入困難家庭,促進廉租住房補貼政策的落實,讓更多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到黨的惠民政策的溫暖。

    8.組織有關部門對各縣財力狀況、土地利用總體情況、經濟發展情況、保障對象人數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然后適當調整和分配各縣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以免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縣域經濟實際情況差距過大,給縣區形成沉重的財政壓力及保障對象人數與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脫節而形成的大量閑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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