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政協的示范帶動下,一些地方政協陸續建立起雙周協商座談會、月度協商座談會、雙月協商座談會等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多個省區市覆蓋各級政協的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初現規模,標志著人民政協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初步形成。筆者以各級政協的定期協商座談會實踐為研究對象,探索人民政協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的發展情況。
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快速發展
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在1950年建立了名為雙周座談會的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2013年9月18日,十二屆全國政協通過了《政協全國委員會雙周協商座談會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辦法》),標志著新的歷史條件下,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制度正式建立。
從2014年起,多個地方各級政協的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陸續建立,人民政協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初步形成。一是以《政協天津市第十三屆委員會雙周協商座談會工作辦法》為代表的雙周協商座談會制度。該市南開區、河北區等區縣政協也采用了雙周協商的形式。二是以《甘肅省政協關于建立月協商座談會制度的意見》為代表的月(度)協商座談會制度。甘肅、河南、陜西三省均采用了月(度)協商座談會的形式,且已初步建立起覆蓋省、市、縣三級政協的各類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這種月度協商的形式還被其他省份的一些市級政協采用。三是以青海省為代表的雙月協商座談會制度。這種雙月協商的形式被一些其他省份的市縣級政協廣泛采用。
基本概念
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是指各級政協定期邀請各界別委員座談交流、聽取意見和建議的會議制度。定期協商座談會的主要特征包括:
定期開。會議的頻率一般為每兩周一次、每月一次或者每兩個月一次。
層次高。會議一般由政協主席或者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規模小。與會的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一般在20人左右,便于充分討論。
議題專。就某一具體問題進行討論。會議成果通過政協信息等形式報送有關領導同志和相關部門參考。
氛圍好。廣開言路、求同存異、民主協商、集思廣益,鼓勵委員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平臺性。會議是溝通思想、增進共識、協調關系、凝心聚力的平臺。
統戰性。邀請各界別委員參加,以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為主,視情況邀請專家學者、黨政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綜合性。兼具界別協商、對口協商、專題協商功能。
專業性。參加人員多為相關從業人員或專家學者,并在開會之前進行了充分的調查研究。
計劃性。會議一般有明確的主題和議題,全年的主要議題列入年度協商計劃。
歷史意義
人民政協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的建立,為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提供了有力抓手,有利于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有利于“更加活躍有序地組織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增加協商密度,提高協商成效”,有利于促進各界人士的大團結、大聯合,有利于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科學決策。
完善了人民政協的協商格局。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大大增加了政協協商議政的密度和頻次,形成了全國政協的一個特色工作品牌,與其他協商形式功能互補,豐富了履行職能的載體,拓寬了協商民主的渠道,促進了各種協商形式共同發展,完善了全國政協的協商格局。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的成功實踐,得到了地方政協的熱烈響應和學習借鑒,地方政協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的不斷建立和完善,進一步促進了人民政協協商格局系統性的完善,必將有力推動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促進了各界人士的溝通了解。以全國政協為例,每年近20次的雙周協商座談會,每次邀請20多位委員和專家學者和有關單位負責人。按照邀請委員以非中共人士為主、盡量避免重復和按需邀請個別非委員專家的想法,占全國政協委員60%的非中共委員的大多數和2200名左右的全體政協委員的大多數,均可參加雙周協商座談會,同全國政協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協商會談。這有助于社會各方面共識的形成,有助于增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增強了科學決策的民意基礎。從全國政協已經召開的雙周協商座談會和地方政協召開的各類定期協商座談會來看,會議討論議題廣泛,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文明建設各個領域,議題切口小,通過相關領域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深入討論,形成了許多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對黨和政府擬議中的方針、政策、法規,對處于不同意見爭執中的決策方案,對尚未列入黨政議事日程的重要問題,都起到了重要的決策咨詢作用,更好地發揮了人民政協的智庫作用,增強了科學決策的民意基礎。
思考和建議
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作為開展定期協商座談會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召開好定期協商座談會的基礎。從全國政協的《工作辦法》到地方政協的各種辦法和意見,目前都還處于探索過程,需要不斷完善。在制度設計過程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重點考慮。
合理把握協商座談的頻率。目前已有的會議頻率包括雙周一次、每月一次和雙月一次。會議頻率的選擇要根據相應地方的人口規模、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政協機關工作承載能力等多重因素綜合考慮。目前來看,全國政協雙周一次、省級政協每月一次,市縣級政協雙月一次的頻率比較符合大多數政協的需求,地方政協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界定。
統籌兼顧協調其他工作制度。按照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要求,將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與全體會議制度、常委會會議制度、主席會議制度、秘書長會議制度、專門委員會會議制度等統籌考慮,做到功能互補、相互完善。在會議層次設定、會議規模限制、與會人員選擇、議題選取等方面體現定期協商座談會的特點。
扎實做好調查研究。定期協商座談會就某一具體問題進行深入討論,并提出專業性的意見建議,必然要求有扎實的調查研究作為支撐。要在制度中明確與定期協商座談會配套的視察調研要求,以更好地組織委員帶著問題深入調研,以全面掌握情況、深入分析問題、更好把握規律、深化原有認識,更好建言獻策。
精細規范會議組織。在制度設計時,除了要有原則性的工作方法,還需要有具體操作層面的工作規范。特別是在會務組織方面,要有精細規范、可操作性強的工作規范作為配套。如,鼓勵講真話、講實話,開門見山、直奔主題,不做經驗介紹或工作匯報式發言;倡導言之有據、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物;控制發言時間,讓與會委員和專家有更多發言機會;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提供委員和專家的發言要點以便更好交流互動等。
促進共識形成合力。雙周協商座談會的目的是搭建平臺、促進共識,目前,各級各地政協定期協商座談會還處在各自運轉的階段,缺乏整體合力和資源共享。隨著更多地方政協的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的逐步建立,每次會議形成的調研成果、發言內容、會議成果會出現一定的交叉重合。因此,要實現這些信息資源的共享和交流利用,積極促進共識,推動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進一步發展。
隨著人民政協定期協商座談會在實踐中不斷成熟,定期協商座談會制度必將實現由量變到質變的升華,進一步推動人民政協事業在繼承中發展、在發展中創新,在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方面作出更大貢獻。
(作者單位:全國政協辦公廳會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