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建議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是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糾紛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是訴訟程序之外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手段,是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有效途徑。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市人民調解委員會辦理案件5450件,調解成功率達96%,為化解矛盾糾紛,推動市域治理現代化、保障我市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建議:
1.提高思想認識。樹立調解優先理念,增強和解、諒解意識,特別是執法者、管理者應自覺把人民調解理念貫徹到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中,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第一道程序。進一步明確《人民調解法》相關規定,出臺加強新時代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把人民調解好的經驗和做法固定下來,對機構、職能、編制、部門之間關系、經費等作出更為明確規定。
2.規范隊伍建設。健全人民調解員選聘機制,適當提高準入條件,建立和完善崗前培訓、持證上崗、資格評定以及組織管理等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開發使用公益性崗位等手段,大力發展專職調解員隊伍,建立人民調解員人才庫。探索推行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管理,制定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分類管理辦法,根據人民調解員的現實表現、工作業績、社會影響、資歷學歷等情況,經考核后分別頒發相應的人民調解員證書,實行掛牌調解,推進調解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制度化。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重點圍繞物業管理、征地拆遷、醫患糾紛、交通肇事、勞資糾紛、環境保護等社會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領域,普遍建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對特定行業和專業領域出現的難點、熱點矛盾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維護全市和諧穩定。
3.創新方式方法。大力推行“網格化+人民調解”管理模式,完善矛盾糾紛調處聯席會議制度,廣泛開展常態化、動態化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認真做好熱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地區、重要節點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加強調解文化建設,探索網絡調解、品牌調解等新型調解方法,突出打造品牌調解室和明星調解員,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4.保障工作力度。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將人民調解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建立經費增長機制。根據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推動建設人民調解工作網絡系統,使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管理指導和組織指揮等工作程序更加規范,建設一個信息互通、部門配合,上下聯動的網絡化管理平臺,促進人民調解工作水平向更高層次提升。
5.完善調解機制。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工作體系,專門針對“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制定一套具體的實施辦法,為進一步完善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機制提供政策支撐,進一步落實工作責任,將各成員單位的職責盡可能具體化,形成市、縣、鄉有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村有調委會,組(小區)有調解員(網格員)的工作網絡,建立齊抓共管,協同作戰,上下聯動,信息暢通的“大調解”格局。
(市政協委員 米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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