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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身邊的微信犯罪

編輯:admin     來源:人民政協報    點擊數:770次     時間:2016年06月07日

吳學安

微信犯罪,是指以微信作為手段或媒介的犯罪。微信作為一個新的交友工具出現,在方便人們交流的同時,亦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在享受科技成果的同時,也讓人感受到雙刃劍的森寒。此前,廣州市檢方曾做過一項去年微信犯罪案的統計,大部分犯罪分子都是通過微信的“搖一搖”、“漂流瓶”、“和陌生人說話”和“查找附近的人”等移動定位功能鎖定犯罪目標,然后與其聊天騙取信任,并利用微信用戶間地緣相近的特點,邀請經濟條件較好的目標見面,在見面的過程中實施敲詐勒索、詐騙、強奸、搶劫等犯罪行為。

近期,媒體頻頻曝出利用微信犯罪的案件,“微信三點定位法”的曝光更引起廣大用戶的恐慌。盡管單純依靠微信三點定位功能容易暴露微信用戶的大致位置,并沒有網友想象的那么可怕,但遏制微信犯罪難卻是不爭的事實。

微信之所以得以盛行,是科技來源于人性關懷的體現。作為一種頗富生命力的新型傳媒載體,對微信進行科學引導與合法規制,可以在“陌生人社會”的今天,逐漸消除人與人之間的隔閡,將人性的溫暖回歸社會,進而推進社會的和諧大發展。而對于微信犯罪的防控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方面,微信立法要及時有效。現行立法中,尚沒有具體界定電子證據的類別,微信聊天記錄等這些電子數據能否成為定案證據,需要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釋進行界定。同時針對微信的特點,各部門都應切實承擔起明確的職責,形成監管合力。另一方面,切實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合法合理地使用微信,不要隨意公開自己的生活狀態及外出旅行的信息。對微信平臺的好友名單要謹慎過濾,不輕易接受所謂“好友”的見面邀請,見面時多個心眼。同時,微信服務提供商應建立微信用戶黑名單,可以終身禁止實施微信犯罪的用戶使用微信,并及時把證據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司法機關應根據微信犯罪情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提醒微信用戶注意微信犯罪。

微信可以豐富生活,但必有其限度。構建科學合理的微信監管機制,應由行政部門、運營商以及用戶共同參與,多管齊下,盡量從源頭上減少微信犯罪行為的發生。一方面,虛擬網絡空間從線上把觸角延伸到現實社會,如果不進行因勢利導的管理,則后患無窮。實踐證明,如果不加強對微信管理,虛擬社會的混亂失序同樣可能會危及現實社會的秩序和社會道德。另一方面,加強和創新虛擬社會管理,離不開相關管理部門的與時俱進,適當引導人們在虛擬社會的生活方式。不難想象,將來還會有類似微信工具出現,也會有類似案情發生,沒有相應的管理、規范跟進,則這一塊仍將成為犯罪高發地帶。歷史證明,當下許多網絡失范問題,要有一個根本的解決方法,而并非頭痛醫頭式的治理,無疑需要加快互聯網立法進程。網上生活有法可依,違法犯罪才有法可治。

(作者單位:江蘇省連云港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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