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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哪里?

編輯:admin     來源:人民政協報    點擊數:698次     時間:2016年04月12日

陳自喜

這幾天,“北京和頤酒店女子遇襲事件”一事在網上持續發酵,引發一眾網民熱議,微信朋友圈被“自救貼”、“防狼十八式”刷屏。在網民、記者普遍關注女主“彎彎”是不是在炒作,如家集團公關犯了N個致命錯誤的同時,每一個有著外出住宿需求的我們也在思索酒店在這樣的事件中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酒店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哪里?

何為“安全保障義務”?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組織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實踐中,住客在酒店住宿時因為與他人發生爭執導致意外傷害將酒店訴至法院索賠損失,住客在酒店餐廳就餐手機、錢包被盜,住客在房間內洗漱摔倒引發傷害與酒店對簿公堂的事件時有發生,在法院審理中酒店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成為案件審理的焦點。那么酒店等公共場所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界限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該法條可以看到,酒店等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并非是沒有界限、無限擴大的,而是一個“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這種“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法院審查中一般體現在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不應出現危險隱患、設計缺陷和人為的管理混亂,如果出現上述問題導致他人損害的后果,一般會被認定為“存在過錯”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案例一:老太如廁摔倒訴酒店法院判決駁回訴求

70歲的劉老太跟隨老伴來到北京旅游,兩人根據子女的安排入住了北京一知名星級酒店。兩人入住以后,簡單用過飯以后就在房間內的洗手間進行了洗漱,衛生間地面上因此遺留了少量水漬。當天晚上,劉老太在衛生間如廁后,因為踩到地面上的水漬滑倒摔傷。酒店值班員在接到求救電話后趕緊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將劉老太送至醫院進行治療。事后,劉老太認為酒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其訴至法院索要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7萬余元。

酒店辯稱,自己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房間配有棉質防滑拖鞋,衛生間地面為大理石材質,衛生間內有防滑地墊、棉制地巾及防滑的警示標志。劉老太摔倒主要是因為自己年紀大和疏忽大意所致,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酒店是否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本案審理的焦點。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劉老太入住酒店時,酒店在衛生間內配有棉質防滑地巾、棉質防滑拖鞋,地面材質為具有一定防滑作用的大理石,衛生間的墻壁上設有防滑警示標志,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該酒店所采取的防滑措施亦屬于同類社會活動或者一個誠信善良的從業者應當達到的通常的程度。此外,在提供了上述設施后,該酒店對于入住的客人如廁滑倒具有不可預見性。而且,劉老太摔倒后酒店及時撥打急救電話、安排人員跟隨就醫。因此,法院認為酒店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駁回了劉老太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總體上講該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范圍,應當根據與安全保障義務人所從事的營業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相適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判斷的標準一般是該安全保障義務人的實際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是否屬于同類社會活動或者一個誠信善良的從業者應當達到的通常的程度。另外預見可能性的大小也是作為判斷保障義務是否屬于“合理限度范圍內”的標準之一。

案例二:客人車輛遭到損害酒店被判擔三成責

2013年,家住上海的羅先生開車自駕來京旅游并入住一家知名酒店。在辦理入住時,羅先生按照酒店的指示將車停放在酒店后面的停車場內。第二天,羅先生準備離店時發現自己的車輛車窗被人為破壞。認為酒店存在過失的他非常惱火并與酒店多次交涉。但是酒店認為自己只是負責提供住宿,沒有看管車輛的責任,而且停車場是免費的,羅先生的車輛是受到第三人損壞,應該報警找第三人索賠。無奈,羅先生將酒店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羅先生在酒店處進行了住宿等消費活動,雙方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停車場雖然免費,但羅先生按照酒店人員的指示停放車輛,對其所駕駛的車輛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構成酒店所提供服務之附隨義務。導致羅先生車輛損失發生的直接原因來自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因此羅先生要求酒店賠償全部損失沒有依據。但羅先生車輛遭到損壞并非完全出于偶然,酒店在停車場管理方面確實存在紕漏和盲區,因此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據此,法院酌定酒店承擔三成責任,賠償羅先生3000余元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為什么酒店只擔三成責?補充責任到底多大呢?準確理解補充賠償責任的涵義,要抓住以下兩個要領:一是第三人與安保義務人不構成共同侵權,二者不承擔連帶責任,其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但必須注意的是,安保義務人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補充責任乃是一種替代責任,其理論基礎是不真正連帶責任,所以安保義務的補充責任也有別于按份責任。這意味著,安保義務人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自己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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