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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大學錄取路上的“陷阱”

編輯:admin     來源:人民政協網    點擊數:620次     時間:2014年07月01日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王鵬 李佳

每年高考后,總有一些考生成績不盡如人意。為了能夠讓自己的孩子同樣擁有光明的未來,一些家長可謂“費盡周折”,不惜一切人力、財力。騙子也正是看準了家長的這一心理,在求學路上設立了形色各異的“陷阱”。學生和家長稍有不慎就會落入騙局,最終落得“人財兩空”的下場。對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專門總結近年審理的騙學類刑事犯罪案件特點,揭露騙子的伎倆,提示學生和家長們擦亮眼睛,避免上當受騙。

案件回放:

600余名學生的“山寨”大學之路

2007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王某伙同葛某等五人,在未經教育部門許可,沒有辦學資質的情況下,先后與多家大學聯合辦學,在北京市近郊成立北京國際金融學院,王某擔任該院院長。王某對外大肆宣傳該校能為學生頒發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保障就業或解決北京戶口,并以收取學費、學雜費、考試費等名義,先后騙取學生、家長600余人所交的錢款高達人民幣3600余萬元。在通過虛假宣傳招攬學生的過程中,該學院的實習人員葛某也企圖從中分一杯羹,他故意隱瞞該院只要交學費就可以入學的事實,謊稱能幫助學生順利通過入學考試,騙取了多名學生家長給予的好處費。被告人王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最終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等刑罰。

經受騙的學生和家長反映,他們大多是通過非正規網站等信息途徑獲得該校的虛假宣傳,上面鄭重承諾“學生畢業之后,發放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保證軍籍生到部隊擔任副連級干部,金融生會被分配到各大銀行工作”等內容,這都是他們夢寐以求的美好前景。而且,就讀該校無需通過正規高考途徑,只要交納好處費和學費就可以入學,這更符合他們的實際需求,卻沒想到最終只是黃粱一夢,既損失了錢財也耽誤了孩子的前程。

“軍!北澈蟮暮谑

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間,被害人季某某等人經人介紹認識了被告人刁某某,刁某某自稱有部隊關系,可以幫助被害人的孩子辦理上軍隊院校,并向相關被害人出示了其曾經辦成的軍校人員的相關軍隊證件,被害人信以為真,給付刁某某人民幣共計140萬元用于為孩子辦理上軍校事宜。后,刁某某對承諾辦理上軍校一事一拖再拖。兩年后,被害人季某某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報案,被告人刁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刁某某的行為因構成詐騙罪,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等刑罰。被告人刁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軍校是多少學子夢寐以求的追求。上了軍校既穿上了綠軍裝,又圓了學子們的大學夢,畢業后又有工作保障,因此,上軍?芍^是學子和其整個家族的榮耀。但騙子們也正是看準了學生和家長對軍校生活和前景的憧憬,通過虛假為學生辦理上軍校事宜,將邪惡的黑手伸向學子家長們的錢袋,騙取錢財。

“潛規則”:“一本線”的百萬代價

2008年,被害人陳某的女兒考上武漢二本院校,為了自己女兒能夠上一本線院校,其通過朋友劉某認識了自稱中央辦公廳工作人員的宗某。宗某以能為陳某女兒轉到武漢大學或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一本專業為名,向陳某索要了辦事費50萬元,并稱這是“潛規則”。后又以能夠為陳某的侄子從人民大學成人教育學院轉到人民大學本校讀書,向陳某索要了好處費55萬元。后宗某僅將陳某的女兒辦理到了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成人教育中心做旁聽生。陳某得知自己女兒僅為旁聽生后知道被騙報案。2011年1月20日,宗某被抓獲歸案。被告人宗某的行為因構成詐騙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等刑罰。

經歷過高考的學生和家長都知道“一本”、“二本”、“三本”及?频膮^別,“一本”專業往往意味著可以接受相對較好的教育,也對學生畢業后的工作有重要的影響,因此,考生和家長為了擠進“一本”圈可謂費盡腦汁。有些考生和家長往往在考生已經考上了大學的情況下,也“不惜重金”的把孩子推入“一本”學校、專業。正如此案,家長沒有想到為了孩子的“一本”學校付出了百萬元代價,最終落了個人財兩空。

法官說法:

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統計,該院自2011年至今,共審結以辦理上大學為名詐騙的案件27件,涉及詐騙金額約5000余萬元,涉及750余名被害人。就個人被騙數額方面講,其中損失數額最多的有高達上百萬元的,最少的也有數千元;就個案被騙人數講,最多的有一個案件受害人多達600余名。借此手段詐騙給社會和個人造成的損失可謂觸目驚心。通過調查發現,該類案件反映出以下三方面特征:

1.“主動”被騙現象突出,且被害人間易現“多米諾”現象。許多案件都是在考生高考成績不理想的情況下,考生家長為了孩子的前程,盲目地四處打聽具有“特殊關系”、能為孩子辦理入大學就讀的“能人”,為騙子提供了可騙之機;此外,很多案件的被害人之間是親屬、朋友關系,當一個家長或學生獲得自認為真實的虛假可辦理入學信息時,往往將此信息“真實性”夸大后告知其他親友,而其他親友等也基于對親屬所提供信息的信任,亦委托騙子辦理入學事宜,容易造成被害人之間的被騙“傳染”。

2.案件隱蔽性強。一方面,被害人在托騙子辦理入學事宜時,往往認識到辦理入學手段的非法性,加之騙子也忽悠“防止暗箱操作見光流產”而禁止被害人前往相關學校核實所辦事宜,并經常約定因被害人核實此事而使得所托之事辦理失敗,不退還被害人錢款。因此,被害人無法、也不敢通過正常程序核實辦理上學事宜的真假;另一方面,對于“山寨”大學來講,動輒宣傳學校擁有幾十個專業、幾千名學生、名師任教、畢業后保分配等,從表面上看規模宏大、師資雄厚、前景美好,實際上均是騙子為了騙取錢款給學生和家長編織的美夢,不到學生畢業一刻,學生和家長都會一直沉浸在美夢之中。只有在畢業分配工作時,才發現一切都是虛假,此時,一切為時已晚。

3.被害人對“潛規則”的違法性明知。對于未達高考錄取分數線的學生不能被招錄的規定是社會公知的,通過花錢托關系等非正常途徑入學存在著違法、違規的可能性,但是家長為了孩子的“前程”,即使明知錢款可能被用于行賄,也不惜冒著觸碰法律的高壓線的風險,積極將錢款給騙子“呈上”。

法官提醒:

在高考結束、大學錄取尚未進行之際,考生及家長一定要注意:

第一,擺正心態、應對高考。一方面,學生及家長要保持良好心態對待高考,應認識到高考成績可能會對考生以后的生活有所影響,但并不能決定考生的命運。如果寄希望于通過特殊關系幫助考生“贏”在高考上,會給考生埋下了以后一切事宜均靠“外力”解決的不良心態。另一方面,考生也應從高考所取得的實際成績出發,科學選擇自己適合的學校和專業,自勉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靠自己的勤奮和努力摘取勝利的果實。

第二,涉嫌犯罪、堅決杜絕。按照法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錢財的,是行賄罪”。如果考生家長明知托關系的錢款為違規辦理入學事宜而行賄國家工作人員的,則其行為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一旦查實,可能追究行賄罪的刑事責任。

第三,認真核實、勿進騙局。家長和考生不輕信入學“潛規則”,對于非官方途徑的高校招生,要通過多途徑仔細審查高校的資質和實力。同時,相關行政機關應健全高校登記和查詢制度,防止“山寨”大學行騙于世。

第四,發現被騙、盡早報案。被害人發現被騙后,不要仍寄希望于騙子能夠將你所托之事辦成,也不要基于騙子所寫的還款保證書等而相信騙子能夠將所騙錢款歸還。應盡早收集相關證據和線索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司法程序對騙子予以打擊,同時也可以防止騙子對所騙錢款的進一步揮霍,幫助被害人盡可能地挽回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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